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6835-6838、6882-6884号 |
日期:2011-09-15 11:55:19 点击204 好评:0 |
俄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丁莎莉、丁一平、康静、李姝妮、陈心毅、张延波、宋昊翔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浦劳人仲( 2011 )办字第 6835-6838 、 6882-6884 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09 : 30 在云山路 1080 号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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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劳人仲(2011)办字第884号 |
日期:2011-09-14 14:25:04 点击172 好评:0 |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工资人民币柒仟伍佰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9月17日至2011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叁拾陆元肆角。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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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7149号 |
日期:2011-09-14 14:24:29 点击153 好评:0 |
上海宝通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吴建国与你单位关于招退工手续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浦劳人仲 (2011) 办字第 7149 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 13 : 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 1080 弄 1 号楼 8 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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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1247号 |
日期:2011-09-14 14:23:44 点击118 好评:0 |
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12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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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劳人仲(2011)办字第469号 |
日期:2011-09-14 14:23:06 点击206 好评:0 |
你单位须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震东二Ο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至二Ο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肆仟柒佰零陆元玖角;
二、对申请人王震东的其他请求事项本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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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3410号 |
日期:2011-09-13 19:19:03 点击158 好评:0 |
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2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差额1775.30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406.9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10270.60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2353.80元);
三、申请人金烨阳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应承担的城镇社会保险费2760.7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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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1943号 |
日期:2011-09-13 19:18:25 点击173 好评:0 |
上海御丰茶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宁小龙与你单位关于保险福利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普劳人仲( 2011 )办字第 1943 号),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 时,在本市志丹路 8 号二楼第 213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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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劳人仲(2011)办字第468号 |
日期:2011-09-13 19:16:08 点击93 好评:0 |
上海希鹿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海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卢劳人仲 (2011) 办字第 468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李海生的请求事项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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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6024号 |
日期:2011-09-08 11:39:09 点击215 好评:0 |
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的城镇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5034.30元交由你单位;
二:你单位收到申请人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的城镇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5034.30元之日起十日内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的城镇社会保险21966.60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工资30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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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6798号 |
日期:2011-09-08 11:38:38 点击92 好评:0 |
上海群燕金属装潢材料厂: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甫凯与你单位关于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浦劳人仲 (2011) 办字第 6798 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 9 : 30 时在上海市惠南镇跃进路 14 号南楼二楼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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